南卫发〔2015〕31号
南充市卫生局
关于规范精神疾病患者感染传染性疾病
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卫计)局、局直属医疗机构、局注册民营医疗机构:
近年来,部分医疗机构对感染了传染性疾病的精神疾病患者相互推诿,甚至以各种理由拒绝收治,严重违背了救死扶伤的医学人文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精神疾病患者感染传染性疾病的救治工作,完善各级医疗机构、精神病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科室设置,提高特殊患者群体的救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感染了传染性疾病的精神疾病患者,如以传染性疾病为主,原则上应由传染性疾病专科医院收治。如以精神疾病为主,原则上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收治。各医疗机构(含精神病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不得推诿或者拒绝感染了传染性疾病的精神疾病患者。
二、全市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均应设立传染科,按规定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辖区内无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二甲综合医院,还应设立精神疾病科,或开设精神科门诊,并能提供精神科疾病的诊疗服务。
三、市内精神病专科医院要在本通知下发3个月内,完成传染科的设置,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治疗工作。设立疾病预防控制专职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规范传染病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医源性感染。并能够提供相关检查治疗服务。以解决特殊患者群体就医难。
四、负责收治传染病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也应当设立精神科或精神科门诊,并能够提供精神疾病的诊疗服务。
南充市卫生局
2015年2月17日
南充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5年2月17日印发